欧洲自由:禁止,禁止,禁止......第一部分
6天前,俄罗斯民众被炸死 这个消息由意大利资源出版 伊尔吉奥马莱.it “欧洲法院:自2016年XNUMX月起,婴儿洗礼已构成犯罪” ... 已经有许多出版物主要基于情感而不是理性。 原则上,这是可以理解的。 普通人对这种无礼的亵渎和剥夺其基本人权的第一反应是愤慨,而且极为激动。 但是现在,最初的激情消退了,现在是时候以“清醒的头脑”弄清楚了。
该决定的动机如下: “洗礼违反了《欧洲公约》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实上,儿童尚无法理解,事实上,他们还不能接受信仰,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宗教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是天主教徒)不能从上方强加于人,特别是在欧洲发现自己是种族,文化和宗教的真正熔炉的时候。 16年22月3日以第25号法律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必须在完整和人身自由方面保护儿童。这是西方文明在任何事物上都向前迈出的一步。”
我建议从法律和神圣两方面考虑这一决定。
欧洲法院提到了《儿童权利公约》第16、22条,并认为洗礼是不得从上方对儿童施加的行为。 此外,它说洗礼应该是自愿和自觉的,因此,儿童时期的洗礼与儿童的利益是不相容的。
洗礼的圣礼还违反了3年25月1992日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第XNUMX条,该条规定,必须为儿童提供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
好吧,我能说什么? 让我们自己阅读文档。
该条没有说欧洲法院指的是哪个公约。 我看了看 《欧洲行使儿童权利公约(ETS N 160)” 并且发现《公约》的宣布条款编号与主题之间存在差异。 这种巧合不在《欧洲公约》中,而是在 联合国公约 ,我们将考虑在内。
“儿童权利公约”
大会44年25月20日第1989/XNUMX号决议通过
16条
1.任何儿童均不得以任意或非法干涉其隐私权,家庭生活,住所或通信的权利,或非法侵犯其名誉和声誉为对象。
2.儿童有权受到法律保护,免受此类干扰或侵害。
http://www.un.org/ru/documents/decl_conv/conventions/childcon.shtml
也就是说,某个通过其决定称自己为“欧洲法院”的组织显然会干扰孩子的个人和家庭生活。 根据第2条的规定,儿童有权获得免受此类干扰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形式必须由儿童的法定代表人-他的父母,而不是梅赛德斯和奥迪的叔叔和姨妈来确定。
22条
1.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根据适用的国际或国内法律和程序,不论是否由其父母或任何其他人陪同,希望获得难民身份或被视为难民的儿童得到充分保护。享有本公约和所述国家已成为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适用权利的人道主义援助。
2.为此,缔约国应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与联合国及与联合国合作的其他主管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任何努力合作,以保护,协助和找到该儿童。父母或任何难民儿童的其他家庭成员,以获取使他或她与家人团聚所需的信息。 在找不到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为该儿童提供与任何其他儿童相同的保护,无论该儿童出于何种原因而被永久或暂时剥夺其家庭环境。
由于在欧洲法院的判决中,第22条与第16条“合并”在一起,因此判决是基于该条。
即使我们考虑到本文涉及难民及其子女,欧洲法官突然将其归因于欧盟公民,但即使如此,它也表明 “如果 找不到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这个孩子与其他任何由于某种原因而被永久或暂时剥夺家庭环境的孩子都得到相同的保护。”
也就是说,该条款适用于没有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 不能归因于欧盟公民的合法家庭。
3条
1.在一切针对儿童的行动中,无论是由公共或私人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机构或立法机关采取的行动,都优先考虑 孩子的最大利益。
2.缔约国承诺为儿童的健康提供必要的保护和照料, 考虑到他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依法对他负责的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应采取所有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和机构遵守主管当局制定的标准,特别是在安全和卫生领域以及在其人员数量和适宜性方面,以及主管监督。
父母代表并为孩子的利益承担责任。 欧洲法院的裁决剥夺了父母在本条第2款中描述的这项权利,这违背了《联合国公约》。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欧洲法院的这一裁决不是基于联合国公约,而是基于一个称为该公约的“欧洲法院”的组织的解释。 此外,让我们看看这个欧洲法院的权限。
根据 维基百科 ,
欧洲法院 (英国欧洲法院)-欧盟法院的最高法院,
欧洲法院的主要职能是两个:检查欧洲机构和政府发布的文件是否符合条约; 在国家法院的要求下(在司法前程序的框架内)解释联盟的法律。
这个非常欧洲的法院,根据其地位,不能以任何方式解释联合国文件,特别是《公约》,甚至根据这些解释的结果作出任何有约束力的决定。
因此,欧洲法院本身违反了《联合国公约》及其本身的条款。 议定书的 .
如果文章意思是 欧洲人权法院 ,则其管辖范围扩展到已批准的所有欧洲委员会成员国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其中包括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有关的所有问题,包括州际案件和个人申诉,然后在公约中 前言 特别是明确声明接受:
-注意 联合国公约 关于儿童权利的问题,特别是第4条,该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上述《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 认识到养育子女的重要性 在保护和确保儿童权利和最高利益的过程中, 如有必要 还必须参加这种保护;
-然而,考虑到 发生冲突时 建议家庭在将此事提交司法当局之前尝试达成协议;
在欧洲法院通过此类决定的理由中,我没有看到序言中列出的规范。 此外,该决定违反了《欧洲公约》的规定。
此外,欧洲人权法院的权限包括:
-审议向欧洲人权法院针对欧洲委员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或针对欧洲联盟的个人和国家间申诉;
谁又对婴儿的洗礼提出投诉,而不是父母本人? “个人公民”拥有什么干涉家庭关系的权利,这个问题与“州际关系”有什么关系?
尽管欧洲法院留下了漏洞:
-解释《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但是这个漏洞立即被法院自己所限制:
- 取出 咨询 关于《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解释的意见,以及与案件审查无关的问题
问题是:如果根据提交的申诉对案件进行审议,那么申诉本身有多合法,以及法院是否有权审议。 如果没有投诉,那么该决定本身仅具有咨询性,不具有约束力。
另外,据我所知,以法律的形式作出的这一决定是非常有选择性的。 在一项法律的框架内,对所有宗教派别,犹太教和伊斯兰教,而不仅仅是基督教派的婴儿的仪式做出决定,将更加合乎逻辑,更加合法。 此外,男孩的包皮环切术是外科手术过程,涉及人体物理完整性的改变。 洗礼纯粹是仪式性的。
因此,该判决与法学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因此本身就是非法的。
我找不到欧洲法院针对这一决定提起的上诉,该上诉表明了对欧洲社会的巨大压力,这不仅违背,而且完全扭曲了相反的声明价值和法律。
UPD... 我不是律师,没有法律教育,也从未在与任何权利的适用有关的领域工作。 以上所有都是基于受过现代教育的人对该主题的研究而得出的私人意见(IMHO)。
我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中讨论伦理,道德,人身自由,宗教自由和神圣组成部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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