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比亚的侵略。 展望过去和未来
美国侵略叙利亚的持续威胁使得有必要再次转向对北约国家行动的国际法律分析,以及联合国对利比亚的领导。 这里的相似之处非常相关。
利比亚和美国的武装冲突以及北约对3月至10月2011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SNLAD)以及叙利亚武装冲突的侵略,引发了一系列影响现代国际法律秩序本质的重要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号和第1973号决议的法律依据,以及这些决议的法律后果; 将利比亚局势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依据和后果,以及在武装冲突期间协助所谓反对派的法律依据。 更详细地考虑这些问题。
1。 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号和第1973号决议的法律依据
传统上,习惯上分析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律后果。 但是,重要的是要注意自己通过这些决议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安理会在作出重要决定时超出其权限的情况越来越频繁(例如关于设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的决议)。 在通过1970和1973号决议时,它大大超过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
第一个。 在分析采取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号决议所规定措施的实际理由时,很明显,在作出决定时,理事会没有实际依据适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因此,另一个22和25二月2011,两次联合国安理会会议以不引人注目的标题“非洲的和平与安全”举行。 在第一任联合国负责政治事务的副秘书长,L。Pascoe(美国)向安理会成员通报了“暴力和非选择性使用武力”(会议结束,官方报告中没有任何具体信息; Pascoe所说的只知道一周之后潘基文秘书长的话。 在第二次会议上,利比亚代表沙尔克说:“2月15,一群平民走上街头,呼吁释放一名名叫塔贝尔的律师......对于这群示威者,头部和胸部开火,好像被解雇的士兵不知道那样“活着的人......”他还说:“今天我听到了卡扎菲的话:”我要么统治你,要么摧毁你。“”我们呼吁联合国拯救利比亚,“沙尔克结束了他的讲话。在同一次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宣布“已经死了一千多人 “然而,与以往的所有情况不同,世界社会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此外,当试图在媒体上提出这些”证据“时,这不得不引起对其生产性质的最严重怀疑,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对其伪造的怀疑。
俄罗斯外交部3月份从25发出的消息,也就是在1970决议通过前夕,“反对派和忠诚当局之间冲突中遇难人数的估计从1到2千人不等。” 然而,问题出现了:在“估计数据”的情况下,安理会如何能够采取这种激进的决定而只支持其中一方? 一千到两千人之间的差异与千分之一相同。 MFA消息正式允许这样的差异。 它仍然完全不清楚,但事实上谁死了? 是“反对派”还是“忠诚的力量”? 如果这些是该国公民的忠诚当局,那么为什么联合国安理会会反对他们呢?
他们提出问题和信息来源,包括俄罗斯外交部使用的来源。 因此,在2月22的一份报告中,外交部声称“根据目击者的说法”,游行队伍(即不是武装团伙的攻击行为,而只是一些游行队伍)被空中轰炸。 问题:为什么消息中会显示某些“目击证人”,而俄罗斯驻的黎波里大使馆却没有? 有人建议大使馆提供其他信息。 俄罗斯大使在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投票前夕随后退出,间接证实了这一点。
关于联合国实况调查委员会在利比亚的活动存在严重问题,这是由联合国秘书长的决定造成的。 该委员会无法开始工作,因为在计划抵达的黎波里的那天,对利比亚领土的轰炸开始了 航空业 北约 问题出现了:为什么创建这个委员会? 成立委员会的情况使人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成立该委员会的目的只是为了建立事实表象。 此外,明显不偏不倚的原则是任命了国际刑事法院前任主席F. Kirsch,他是北约成员国加拿大公民。 在北约对利比亚的侵略准备和侵略准备期间,如何客观地将基尔希宣布为公正?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国际社会和俄罗斯联邦都没有采取第1970号决议规定的措施所需的实际证据。 至少没有向国际社会提供此类证据。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970和1973号决议,以及在没有确定事实的情况下将利比亚局势转移到国际刑事法院,以及显然不愿意确定真实情况的迹象(特别是大规模伪造最大视频信息提供者的录像片段)是通过决议的合法性及其内容。 拒绝确定事实对于解决所有其他问题至关重要。
第二个。 将利比亚局势定性为“武装冲突”的合理性如何? 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号决议确定当局“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 这样的声明意味着安全理事会先前将利比亚的局势视为“武装冲突”。 但是,这有合法的理由吗? 他们没有代表。 同样,缺乏真实信息为不同的解释提供了理由。 因此,例如,有理由相信在北约侵略开始之前利比亚没有合法的“武装冲突”状态。 直到3月2011,利比亚发生的事情是武装叛乱,即纯粹的刑事犯罪,由国内法而非国际法管辖,应由国家当局在没有任何外国干预的情况下制止。 应该承认,俄罗斯对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号决议的投票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这也是因为这可能对北高加索的俄罗斯“局势”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最重要的是,这种立场损害了国家在其国家立法中进行反恐行动的权利,并将这种情况立即转移到“武装冲突”类别 - 即国际法领域! 这里存在严重侵蚀各州国家法律的威胁,很快就无法处理最重要的公共生活问题。
三。 联合国安理会采用“联合国宪章”未规定的措施有何合法理由? 联合国安理会第XXUMX号决议宣布在利比亚上空建立一个所谓的禁飞区。 这种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该决议并未将其命名。 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联合国宪章”中没有任何条款允许本组织成员国“关闭领空”。 我们一再(在考虑为前南斯拉夫,卢旺达和黎巴嫩设立临时国际刑事法庭时)注意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狡猾,“根据”宪章“第七章行事”。 特别是如此重要的强制措施不能在“宪章”的负责人的基础上适用。 它们可以基于特定文章甚至条款条款来应用。 但是,我们不会看到这一点,不仅在法庭的情况下,而且在“封闭区”的情况下。 为什么呢? 这是巧合吗? 我们认为,不是偶然的。 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提及安全理事会。 没有这样的文章。 这是委员会自己的发明。 它不受国际法的管制。 这意味着这一措施直接违反了联合国成员国的主权原则,因为领空是该国主权领土的一部分。 因此,安全理事会第1973号决议中的段落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十条规定(成员国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反对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和国际航空法领域的国际条约规范。 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第2段禁止在利比亚境内空运。 6段落允许所有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实施这一禁令。 也就是说,联合国安理会允许每个人在自己的领土上击落利比亚飞机。
上述决议的17段禁止联合国成员国允许利比亚飞机降落在其领土上,但看起来同样非法。 这样的机构与国际航空领域的一些国际条约不一致:违反这些条约,各国有义务拒绝从利比亚登陆飞机,例如,无论其是否有足够的燃料可以飞回。 也就是说,事实上,它是用来销毁飞机的。
第1970号和第1973号决议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完全侵犯利比亚平民的权利。 尽管正式的两项决议从表面上看都是出于保护它的需要,但平民百姓最肆无忌惮地成为主要目标。 事实上,两项决议都只承认“叛乱分子”为平民。 与此同时,很明显绝大多数人口仍然忠于合法当局。
这些决议的词汇表明,联合国安理会根本没有将这部分人口视为利比亚的“人民”。 例如,第2号决议第1973段指出,该国当局必须“满足人民的合法要求”。 他甚至不记得该国人民的安全和保护免遭武装叛乱的权利。 也就是说,负有维护和平与安全主要责任的联合国主要机构(“联合国宪章”第十条第XXX条)没有找到该组织的一名成员来保护利比亚大多数人的权利!
如果有人问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号和第1973号决议如何为忠于当局的利比亚公民的权利辩护,那么答案就是:没有办法! 这些决议剥夺了该国保护大多数平民的权利。 也就是说,这些决议直接规定了侵犯那些看起来应该保护的人的权利。
应该强调的是,即使是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中非常模糊的条款,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也没有为支持所谓的叛乱分子提供理由。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文没有赋予反叛集团武装的权利,因为即使是关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最有问题的措辞也与确保平民权利有关。
2。 联合国安理会将利比亚局势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依据
迄今为止,联合国安理会已将两种情况转移到国际刑事法院(ICC):苏丹局势(2005年,达尔富尔)和利比亚局势。 但是,这种转移的法律依据引发了一些关于其合法性的严重问题。
因此,在“联合国宪章”中,联合国安理会将案件移交国际刑事法院(ICC)的权利并未得到解决。 这项权利在另一项国际条约 -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本身 - 授予理事会。 但是,这一论点与该条约的非缔约方无关。 事实上,情况看起来比违规更糟糕,这简直荒谬! 看看会发生什么:非国际条约(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缔约国的国家(美国,俄罗斯,中国)将这种情况提交给国际法院关于不是同一条约缔约国的国家(利比亚)! 完全破坏了国际法。
此外,还出现了安全理事会本身活动的法律依据存在空白的问题:这些理由在何处为安全理事会本身确定? 他们的标准是什么? 事情的实际方面是什么? 董事会审查了哪些事实? 为什么他们没有呈现给我们? 或者“事实”是指空军的电视报道?
因此,联合国安理会不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而是以国际条约为基础,其参与者不是联合国安理会的某些成员,也不是国家本身,其情况已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安理会超越了其权威。 只有根据“联合国宪章”在安理会授权范围内通过的决议才能执行。 因此,联合国成员国不应遵守有关决议。
这也涉及“所有”国家有责任与国际刑事法院就利比亚局势进行合作的问题。 特别是那些不是国际刑事法院成员的国家。 或者谁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但在针对非成员国的案件中有自己的立场。
不可能不提请注意已经在法院本身的利比亚局势被转移到由意大利法官Tarfusser领导的预审分庭这一事实。 如果我们认为意大利不仅是利比亚的前殖民者,而且也是北约侵略利比亚的主要参与者,国际刑事法院院长的选择不仅违反了公正原则,而且是一种恶意的,示范性的违反。
3。 外国援助反叛部队的国际非法性
北约在利比亚的侵略后所用的时间令人信服地表明,使用“反对派”和“反叛分子”这两个词并不适用于利比亚局势。 但是,为了分析外国对国际集团援助的国际法律上的不法行为,我们将使用这一术语,因为它被用于国际法律行为,并且适用最不严格的法律制度。 因此,事实证明,向叛乱分子提供外援是非法的,我们将证明向所有其他武装团体提供援助是非法的。
首先,有必要确定在武装冲突期间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渊源。 首先,这些是日内瓦保护战争受害者公约年度1949(所有四项公约的共同条款1)和年度1附加议定书第1977条。 根据这些法案,各州有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遵守公约,并且 - 强迫他人遵守。 因此,为特定国家的叛乱分子提供支持的美国和其他北约国家不仅必须通过利比亚政府或叙利亚政府强制执行国际人道法,而且还必须遵守武装冲突中的任何其他参与者。 重申:这是义务,而不是权利。 应该记住,日内瓦公约的这一规定反映了习惯国际人道主义法,因此,有关国际条约中冲突国家或政党参与的问题是不值得的。 美国曾因违反支持叛乱分子的国际法而被定罪。 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关于着名案件“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的裁决中,在1986中做了这件事,例如,与美国教官对反对派分遣队的态度有关,这与国际人道法的规定相矛盾。
利比亚武装冲突中所谓的叛乱分子犯下了大规模的罪行。 这一点记录在利比亚调查事件独立国际委员会的报告中。 委员会的报告提到了反叛分子的罪行以及北约部队轰炸利比亚造成平民死亡的罪行。
对这种叛乱分子的支持意味着各州的国际法律责任。
利比亚发生的一切,今天我们在叙利亚看到了。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尽管本报告试图证明[6]为叙利亚叛乱分子的领导辩护,但有证据表明他们严重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 委员会登记了所谓的“叙利亚自由军”(SSA)武装分子杀害,私刑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并强调“FSA成员,包括负有指挥责任的战地指挥官,可以根据国际法受到起诉。法。
化学应用 武器 反叛分子还表示,他们正在犯下大规模的国际罪行。 根据国际法,美国和其他提供支持的国家都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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